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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金厂女工患尿毒症工厂延误治疗赔偿10万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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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金厂女工患尿毒症 工厂延误治疗赔偿10万


陈春鸣 画


    90后女孩在东莞凤岗五金厂打工,在入厂一个月后的一次体检中,女孩被查出尿常规异常,厂方却未将体检结果告知,一年后女孩查出尿毒症,她认为这与在工厂长期频繁接触大量苯系物有关,于是将工厂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。最终五金厂因隐瞒相关体检结果,延误女孩治疗,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赔10万元。


    2010年8月7日,来自吴川的90后女孩小英(化名),入职东莞市凤岗镇一家五金厂,任职丝印工。入厂前,五金厂安排小英进行了体检,体检结果并无异样。


    在入厂一个月时,五金厂再次安排小英进行体检,检查结果发现小英的尿常规出现异常,体检机构要求小英复查尿常规,但是五金厂并未将体检的结果及复查的要求告知小英。入厂一年后,小英突然出现心慌、胸闷、频繁咳嗽、恶心、呕吐等症状,后经检查确诊为尿毒症。


    2011年11月28日,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认定,小英患病不属于职业性急性中毒肾病。


    小英认为,其自身患病是因在工厂长期频繁接触含有大量苯系物的丝印油、洗水、开油水才引发尿毒症,即使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未认定为职业病,也并不能免除工厂对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。因此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等18万余元及支付肾移植费用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。


    工厂则表示,小英所患的疾病与工厂的工作环境没有因果关系,是其自身体质导致的疾病,其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

    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。鉴定结论为:小英所患病(尿毒症)与工厂生产环境中的苯、甲苯、二甲苯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。


  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本案中,由于目前的技术条件不足,苯系物与尿毒症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处在不能排除的状况,且五金厂并未及时将体检结果的异常情况告知小英,存在过错。这虽然没有证据证实直接导致小英尿毒症的发病,但是却造成了小英未能及时治疗自身的疾病并防止疾病的发生。综合以上考虑,法院引用公平责任,酌定五金厂向小英补偿1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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